案情摘要:2009年3月至2012年7月,罗某在重庆市A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A煤业公司为罗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年10月24日,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年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为工伤。
2013年5月16日,重庆市北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将罗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A煤业公司,但A煤业公司未向罗某支付。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煤业公司予以返还。
法院审判:罗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A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煤业公司从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请求A煤业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